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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月 12, 2009 by 张剑涛 Filed under 网络广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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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RWW上看到Google发布了Interest-Base广告形式,这是基于用户行为的广告形式,是最有前景的互联网广告。完全可以颠覆基于内容和位置的网络广告。
不过我很好奇的是Google如何做得到,“兴趣”属于用户隐私,Google是不是利用其几乎无处不在的广告代码来记录和分析用户行为呢?
引领互联网广告之先,Google才不至于被竞争对手吃掉。
Tags: Google, 用户行为, 网络广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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